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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旭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绿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旭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绿顺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368号原告绍兴旭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东浦工业园区耶溪路582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单芳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绿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霍邱路99号隍庙商城7层710室。法定代表人董万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旭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绿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旭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