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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6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皮富芬、江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皮富芬;江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26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皮富芬,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XX××××××××住丘北县锦屏镇锦华路5号 被执行人:江选华,女性,汉族,1960年10月14日生,住丘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皮富芬与被执行人江选华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江选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皮富芬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4400元。2020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皮富芬与被执行人江选华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皮富芬同意江选华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本案案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2626执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审判员  杨忠良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永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