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孚与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孚,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15号原告:夏孚,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孔家坞弄**号*单元***室。被告: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邬望云,职务:董事长。原告夏孚与被告浙江中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10年3月11日原告夏孚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XX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造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