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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孚与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孚,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15号原告:夏孚,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孔家坞弄**号*单元***室。被告: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邬望云,职务:董事长。原告夏孚与被告浙江中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10年3月11日原告夏孚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XX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造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