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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江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军。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军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辽、被告人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江军在本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北4区跟踪被害人何某至3号楼前时,采用持刀威胁割断包带的方式,劫得被害人何某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一只,内有人民币8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一只。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江军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