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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昌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华某某、华某某为与被告阮某某、万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与阮某某、万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阮某某,万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临昌商初字第53号原告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阮某某。被告万某某。原告华某某为与被告阮某某、万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某、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其与徐某某(另案原告)、阮某某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临安支行)的贷款联保户。2008年11月28日,其与徐某某及阮某某与邮政银行临安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从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8日止,邮政银行临安支行可根据三人中任一人申请在最高贷款限额5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3月26日,阮某某向邮政银行临安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日2009年7月26日,借款月利率1.305%。借款到期后,阮某某未归还借款,经邮政银行临安支行催讨,其与徐某某代阮某某于2009年7月25日归还了借款本息52565.88元,其中其归还借款本息22565.88元。该款向阮某某催讨未果,只得诉至法院,要求阮某某归还借款本息22565.88元,并按月利率1.305%支付自2009年7月26日至款付清时止利息。该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请求,要求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原告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原告与徐某某、阮某某系邮政银行临安支行联保小组成员,在最高额贷款5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2、小额贷款还款单、贷款结清证明、保证人代偿欠款证明、邮政银行临安支行证明各一份,证明2009年3月26日,阮某某向邮政银行临安支行贷款50000元,到期后未归还,而由原告代为清偿22565.88元的事实。3、临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阮某某、万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有效证据要件,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阮某某、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华某某陈述一致。本院认为,2009年3月26日,阮某某向邮政银行临安支行借款50000元,按照原告、徐某某、阮某某与邮政银行临安支行签订的联保协议书约定,原告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借款到期后,因阮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原告代为清偿借款22565.88元。原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即取得向阮某某追偿的权利。对原告要求被告阮某某支付欠款22565.8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阮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之上述债务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阮某某、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某某、万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华某某人民币22565.88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7月26日起算至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0元,由被告阮某某、万某某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968】。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琼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