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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商初字第14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湘华审 判 员  王建彩代理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燕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