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商初字第14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湘华审 判 员 王建彩代理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燕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