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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依泽与唐山唐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依泽,唐山唐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初字第971号原告吴依泽,农民。被告唐山唐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板桥村东。法定代表人于华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吴依泽与唐山唐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依泽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依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依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吴依泽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