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惠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惠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355-1号原告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490-498号。法定代表人王龙华,董事长。被告周惠琼,1960年7月28日,余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惠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惠琼处的厦工xg951-ⅱ型装载机一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告周惠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惠琼处的厦工xg951-ⅱ型装载机一台(出厂编号951★093035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伟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