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建芬与王加瑜、余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芬,王加瑜,余爱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762号原告吴建芬,住上虞市丰惠镇县前街25号。(身份证号:330622196409055926)。被告王加瑜,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西南门村观桥。被告余爱新,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西南门村观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芬与被告王加瑜、余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淑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