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孟凡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贺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88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凡贺,男,1944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2009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由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2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贺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旻、被告人孟凡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11月的一天,被告人孟凡贺在范桥街道自己开设的诊所内为王截流乡雷李村九组已扎妇女李绍林实施了输卵管复通手术,收费4000元人民币。李绍玲于2009年1月14日计划外生一男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某、雷某、王某证言,公安机关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致使他人计划外生育,侵害了计划生育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孟凡贺犯罪后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凡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凡贺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孟凡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玉琴审 判 员 刘功群审 判 员 栾应思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