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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40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鲁殿旭与范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殿旭;范华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04民初323号原告:鲁殿旭,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华瑞,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鲁殿旭与被告范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鲁殿旭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殿旭撤回对被告范华瑞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殿旭撤回起诉。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勤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