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40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鲁殿旭与范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殿旭;范华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04民初323号原告:鲁殿旭,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华瑞,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鲁殿旭与被告范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鲁殿旭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殿旭撤回对被告范华瑞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殿旭撤回起诉。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勤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