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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建勇与王一平、施雅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勇,王一平,施雅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刘建勇(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808081957),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住广西省柳江县拉堡镇基隆村中屯58号之二,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潘兆忠,系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平(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11120014),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下市头社区居委会西官塘下岸34号2室。被告:施雅娟,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下市头社区居委会西官塘下岸34号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勇诉被告王一平、施雅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勇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一平、施雅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勇撤回对被告王一平、施雅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