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8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龚某某、施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龚某某,施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88-3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龚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施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某某的妻子的李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颖所有的浙g×××××号(登记证书编号:330003373355)、浙g×××××号(登记证书编号:330006441599)小型汽车二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抵押等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金星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