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8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甲与陈甲、浙江××投资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陈甲,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时光酒店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15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童某某。被告陈甲。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浙江××时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陈甲、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时光酒店有限公司、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审 判 长 吕兴文审 判 员 丁国芳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