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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8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甲与陈甲、浙江××投资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陈甲,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时光酒店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15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童某某。被告陈甲。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浙江××时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陈甲、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时光酒店有限公司、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审 判 长  吕兴文审 判 员  丁国芳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