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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08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楼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楼某某,成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81-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楼某某。第三人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楼某某、第三人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义乌宾王市场服装市场A1-916号摊位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要求判令被告楼某某协助其办理义乌宾王市场服装市场A1-916号摊位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