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合浦思远茧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海绢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建良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浦思远茧丝绸发展有限公司,海宁市海绢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建良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288-1号原告:合浦思远茧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镇黎屋坡52号。法定代表人:郑友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自杰,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海绢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桑洲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建良,海宁市周王庙镇云龙村陈角落2号。本院审理的原告合浦思远茧丝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海绢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建良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合浦思远茧丝绸发展有限公司向两被告追索借款、违约金、仓储管理费、利息等2466400.86元。现根据原告合浦思远茧丝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海宁市海绢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存款不足时,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国栋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276-1号桐乡市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原告凌再兴诉被告谈新民、被告桐乡市创新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嘉海商初字第276-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发下事项:立即停止对被告谈新民所有的座落于桐乡市崇福镇上市乡上市村小新村3号的住宅房1幢(建筑面积436.59平方米,权证号:00026092)及被告桐乡市创新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桐乡市崇福镇上市村工业用房(权证号00100965、00101265、00101266,合计建筑面积1781.39平方米)办理买卖、抵押、赠与等过户手续。附:(2010)嘉海商初字第276-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o年三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