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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夏贤可与陈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贤可,陈亨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58号原告夏贤可,波市江东区昌兴街11弄33号503室。委托代理人陈江峰,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亨友,系舟山鼎弘船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新中村1区98号,现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银舟公寓9幢6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贤可诉被告陈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贤可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