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夏贤可与陈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贤可,陈亨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58号原告夏贤可,波市江东区昌兴街11弄33号503室。委托代理人陈江峰,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亨友,系舟山鼎弘船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新中村1区98号,现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银舟公寓9幢6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贤可诉被告陈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贤可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