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朱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3月5日,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诉称,其与朱甲系母子关系,朱甲幼年患有疾病,1993年12月患精神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12年,2001年公安某某将其户口注销。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朱甲死亡。经查,申请人张某某与朱乙(已于1983年7月8日去世)系夫妻关系,1968年1月18日生育儿子朱甲,朱甲至今未婚。1993年12月,朱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1年8月29日,平湖市公安局因失踪将朱甲户口注销。张某某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依法宣告朱甲死亡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3月10日发出寻找朱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朱甲于1993年12月离家出走,虽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无音讯,现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故本案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提出宣告朱甲死亡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晟审判员 周莉萍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