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屈××与卢××、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卢××,林××,李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850号原告:屈××。委托代理人:李乙。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卢××。被告:林××。被告:李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与被告卢××、林××、李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甲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故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给原告屈××。通知书要求原告屈××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的媒体帐号交纳公告费用,并将交费凭证提交给本院。至今,距原告屈××收到本院上述通知书之日已逾七日,但原告屈××却并未将相应的交费凭证提交给本院,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XX审 判 员 章华明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