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学仁与董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仁,董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22号原告侯学仁,港镇城关东门路201号,身份证号332627197307250032。被告董秉玉,港镇城关下斗门村环中北路23号,身份证号××91。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学仁与被告董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侯学仁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