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9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郑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郑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392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529号3楼。 负责人:曹思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奇军,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郑金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57号3楼、9楼。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郑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