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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颜凤银与陈忠立、罗红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凤银,陈忠立,罗红军,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49号原告:颜凤银,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保靖县。委托代理人:周红安,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立,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罗红军,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轻纺城武陵桥村内。法定代表人:卞仁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陈琪,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青少年宫北路4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凤银诉被告陈忠立、罗红军、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凤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7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