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与单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单忠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54号原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洪溪镇洪南村梅家浜88号。法定代表人:金彩龙,执行董事。被告:单忠鑫。委托代理人:曹晨,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19元,减半收取3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