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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闫清伟抢劫罪,闫清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清伟。2001年12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吉林省吉林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清伟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旭静、被告人闫清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1、2009年10月10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闫清伟采用撬门、插片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马塍路21号东单元402室,窃得人民币174元及MSI牌MP4播放器一只(价值人民币109元)、卡西欧牌电子石英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元)、威雅达牌女式电子石英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0元),翡翠挂件一件(价值人民币100元)、足金挂件一件(价值人民币342元)。被告人闫清伟在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被害人杨某发现,即持随身携带的不锈钢管相威胁而逃离现场。被告人闫清伟在逃跑途中,因被被害人杨某和群众追赶,为抗拒抓捕,又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相威胁,后在文三路与莫干山路口被巡逻民警抓获。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09年8月3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闫清伟伙同他人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润达花园12幢1单元302室,窃得人民币1300元、黄金戒指四只、黄金项链二条、珍珠项链一条、手表一块。因被回家的被害人骆某发现,被告人闫清伟在逃离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追赶其的小区保安屠某等人,后乘坐出租车逃离。(二)盗窃1、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闫清伟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下城区艮园51幢7单元702室,窃得陈某甲家中的金戒指四只、项链二条、手链四条、金耳环一对、手表二块及其他纯银首饰等物品。2、2009年6月20日,被告人闫清伟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下城区潮鸣苑30幢5单元402室,窃得张某家中的人民币2550元、美元250元(折合人民币1709元)、钻石手链一条、幼教学习机等物品。3、2009年7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闫清伟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下城区天水街道戒坛寺巷24号5单元401室实施盗窃,后被回家的被害人林某发现而未窃得财物。4、2009年7月27日,被告人闫清伟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翠苑五区50幢2单元303室,窃得舒某家中的索尼FZ2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550元)、明基JOYBOOKS53E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190元)、佳能A510型数码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43元)、台式组装电脑一套(其中LG牌22寸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237元)、诺基亚6100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81元)、三星手机及项链、玉坠等物品。随后,被告人闫清伟爬窗进入隔壁302室,窃得沈某家中的宾德牌K10D型数码相机一套(带宾德牌DA16-45mm/F4型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5781元)、宾德牌FA77mm/F1.8型相机镜头一个(价值人民币4350元)、宾德牌B+W55mmUV型相机镜头三个(价值人民币626元)、腾龙牌TAMROMSPAF90/F2.8型相机镜头一个(价值人民币2523元)、凤凰牌EK100型相机一套(带凤凰牌70-210m/F4.0-F5.6型镜头,价值人民币300元)、佳能D.IXUSWIRELESS型数码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806元)、浪琴牌L47204792男式超薄型石英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920元)、PT900铂金0.07CT2粒钻石吊坠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835元)、18K黄金坠一个(价值人民币1237元)、G750D:0.167CT钻石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2967元)及施华洛世奇项链、耳环等物品。5、2009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闫清伟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下城区长庆街道石匠弄9幢1单元601、602室,窃得金某家中的索尼T700型数码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710元)、苹果牌MP4TOVCH8GB播放器一只(价值人民币1552元)、24K黄金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1468元)及金挂件一个等物品。6、2009年8月26日,被告人闫清伟伙同他人采用插片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莫干山路515号5幢2单元503室,窃得鲍某家中的诺基亚6280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40元)。随后,被告人闫清伟伙同他人又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隔壁502室,窃得陈某乙家中的人民币15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995元)、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525元),男式金戒指二只(共计价值人民币5405元)及翡翠挂件、玉器、集邮年册等物品。综上,被告人闫清伟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清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汇率证明、购买凭据、珠宝鉴定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赃物赃款的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人鲁某、屠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韩某、骆某、唐某、陈某甲、张某、林某、舒某、沈某、朱某、金某、鲍某、陈某乙的陈述,指纹鉴定书、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清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闫清伟一人犯两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闫清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清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清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闫清伟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都琍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