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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功明,程双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商民初字第67号原告汪功明,男,汉族,农民。被告程双梅,女,汉族,农民。原告汪功明与被告程双梅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功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双梅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汪功明诉称,我与程双梅于1992年2月27日结为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为了家庭生活我常年在外打工。1997年3月,程双梅以外出打工为借口,离家不归。经我多方寻找,于1998年6月在潼关县将其找回。可是,第3天程双梅又偷跑了,至今都没有消息。我与程的感情已破裂,现起诉与程双梅离婚,孩子随我生活。被告程双梅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汪功明与被告程双梅系同村村民。1989年底,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因程双梅尚不满18周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吵嘴、打架,感情一般,1990年10月4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汪宁宁,1992年6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汪华丽。1992年2月27日,双方到原开河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但夫妻关系未因此好转。1997年3月,程双梅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不归。汪功明经多方寻找,于1998年6月在潼关县将程找回家。程双梅回家后第6天又悄悄出走,至今音信全无。十余年来,汪功明一人承担着全部家庭负担。原告汪功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程双梅离婚并抚育两个孩子。另查明,原、被告之子汪宁宁已年满20周岁,现就读于西安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女儿汪华丽现就读于梁家湾镇初级中学。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原告汪功明在庭审中陈述,证实其与被告程双梅婚姻形成经过、生育子女状况及被告离家出走十余年、音信全无的事实。(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实其与程双梅之间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三)、马家坪村委会证明及证人汪宁宁、汪华丽、黄江怀、李金平证言,证实程双梅离家十余年没有消息及全部家庭负担由汪功明一人承担的事实。以上证据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属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中,程双梅先后两次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音信全无,长达十余年之久。被告这种对婚姻、家庭极为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挫伤了夫妻感情,导致了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汪功明要求离婚并抚育孩子,理由合法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汪宁宁已成年,不属抚育范畴,在此不予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汪功明与被告程双梅离婚。二、女孩汪华丽随汪功明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汪功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王 勇审 判 员 :曹振勇人民陪审员 :段来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罗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