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82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计世国与孙树华、黄一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计世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821执恢61号 计世国、孙树华、黄一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计世国与孙树华、黄一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计世国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树华、黄一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后被执行人黄一贺自动履行了本案部分标的款90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标的款114.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00元,现已兑付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黄一贺交纳,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