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民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天雁电子有限公司,卢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布李路293号。法定代表人翟新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德松。深圳市天雁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德松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德松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本院缴纳了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整及案件执行费223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雁电子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卢德松支付赔偿款20000元,剩余1509元该公司表示放弃权利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智勇审 判 员 马 生代理审判员 王治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