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云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阙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阙某。被告:雷某。原告阙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阙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浙江省丽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浙丽结字000600269号。2006年3月21日,被告即回香港,后双方一直未同居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从2007年3月份开始,被告便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报》公告后,仍无音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待证原、被告的主体身份;2、结婚证一份,待证原、被告于200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雷某未作答辩。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雷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即于同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被告即于次日返回香港,自2007年3月开始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阙某与被告雷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益红审判员  杨剑琼审判员  周土发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鸿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