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县××××村民委员会与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村民委员会,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嘉善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嘉善县××××大道。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熊某某。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原告嘉善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魏中××委)与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滑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滑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中××委起诉称:2004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于嘉善县魏塘镇宏泽工业区的厂房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年租金为155913.60元。现该份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但被告尚拖欠原告租金238546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特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385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被告基本情况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的租赁事实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被告永××滑动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魏中××委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永××滑动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1、2,证据本身真实、客观,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魏中××委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魏中××委与被告永××滑动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原告将座落于嘉善县魏塘镇宏泽工业区厂房1470.40平方米、门卫、配电房及其他辅助用房100平方米、道路及场地1000平方米、空地100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二、租期为五年,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被告如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厂房;三、租金收取:厂房、办公楼面积1470.40平方米,每平方米7元/月,门卫、配电房及其它辅助用房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7元/月,道路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元/月,空地面积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元/月,总计被告每年交纳租金155913.60元;租金的交纳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交清第一年租金,以后在每年的10月1日之前交清,由原告开具《嘉兴市农村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收租金;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违反合同,擅自将原告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厂房租赁合同还对水电费及厂房修缮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按约交付大部份的租金。由于被告拖欠租金,原告为此与被告多次交涉,但均未果,遂于2010年1月18日诉至本院。原告经过核对,认为截止2010年1月18日,被告尚拖欠租金238546元,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予以给付,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未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故原告按合同规定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3854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善县××××村民委员会拖欠的租金2385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78元、财产保全费1750元,合计诉讼费用6628元,由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华青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