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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0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罗某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罗某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3民初182号 原告:李某1,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李某2,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罗某,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罗某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叶正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双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