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泉贤、程良、徐泉贤与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良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泉贤、程良,徐泉贤,程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67号303室。法定代表人:方世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丹旦,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泉贤,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外蕉村**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振兴中路2巷。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良,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西区**幢*单元***室。上诉人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泉贤、程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09)衢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上诉人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祝惠忠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伟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