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华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华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明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王宝屯(王某之父),男,汉族,农民,住址同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到庭后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明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