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华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华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明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王宝屯(王某之父),男,汉族,农民,住址同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到庭后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明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