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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贝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24号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北郊黄龙山下。法定代表人:夏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贝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55号。法定代表人:许培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贝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481元,减半收取474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261元,由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金汝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