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龚斌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龚斌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晨艳,女,系该行职工,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玉环县珠港镇解放塘农场。被告龚斌梅,港镇坎门彩艺巷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龚斌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