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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陈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金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当庭判决。原告陈某起诉称:2004年年底,原、被告在网上认识。于××××年××月××日在富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被告当时为现役军人,两人从相识到结婚实际相处时间不到两个月。因此,婚前原告对被告的了解并不很深。长期的分离也未能使双方某某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6年12月,原告怀孕,在原告最需要被告陪伴时,被告不在原告身边照顾。2007年9月1日,女儿李乙出生,被告仅匆匆回来一趟就回部队了。原告自已默默忍受这一切,期待被告退伍后一家人能够幸福地生活在一起。2007年年底,被告退伍回家,两人的相处相对增加,双方的摩擦也逐渐增多。原告原本期待的幸福生活落空了。被告退伍回家后,在生活上对原告不够关心体贴,在经济上亦不能分担家某重担。且被告的赌博恶习渐渐暴露出来。家人帮其安排在城南派出所当协警,也因其赌博被开除。没有工作后,被告非但不在家帮忙做事,还变本加厉日夜赌博,欠了一大笔赌债。考虑到女儿还小,为了拯救这个家某,经原告及家人苦口婆心的规劝,被告承诺会重新做人,并于2009年8月12日当众签订协议1份,详细记录被告的承诺内容。谁料被告在一个月后又故态复萌,甚至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至今,原、被告已4个月没有生活在一起了。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的行为将两人仅剩的感情消磨殆尽,已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诉请: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半承担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协议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告曾某赌博原因造成家某不和,后经家人规劝,被告承诺会好好工作,抚养女儿,善待家人的事实。被告李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其口头答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恋爱、登记结婚、生育女儿的过程没有异议。但原告起诉陈述的其余事实是其单方面所说。被告对原告及女儿还是很珍惜的,原、被告之间虽有小矛盾,但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04年年底在网上相识后恋爱,于20××××年××月××日在富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乙。被告李某婚前系现役军人,恋爱期间,原、被告相处时间较少。2007年12月,被告李某从部队复员到原告陈某家中落户。后因被告参与赌博致原、被告发生矛盾。2009年8月,被告与原告及家人发生矛盾后离家外出租房居住至今,期间,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要求原告原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系经自由恋爱并经合法登记确立了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夫妻应有的感情。现产生夫妻矛盾,是因为被告参与赌博及婚外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所致。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被告能彻底改正自己的错误,切实承担起家某责任,善待家人,体贴照顾原告,夫妻关系是能重归于好的。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之诉,本院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金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