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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文广与金晓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广,金晓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79号原告陈文广,汽车驾驶员,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义乌市复兴小区*幢。被告金晓鸣,汽车驾驶员,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黄杨梅村黄杨梅一区**栋。原告陈文广为与被告金晓鸣债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星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广;被告金晓鸣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广诉称,2009年5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驾驶原告浙G×××××轿车在义乌市宾王圆盘附件地段与人行道上横过道路德吴汝君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汝君受伤。因被告当时经济拮据,故由原告垫付交通事故救治医疗款10000元整。被告与吴汝君后经交通法庭于2009年12月30日达成调解。期间由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救治医疗款至今没有返还。被告金晓鸣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元,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