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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执5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周慧珠与黄允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慧珠;黄允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82执5193号申请执行人周慧珠,女,195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黄允新,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关于周慧珠与黄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书,黄允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慧珠借款本金25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其未能履行,申请人周慧珠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允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履行。2、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同年9月30日、同年11月8日、同年12月17日、2020年1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允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有少量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案已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允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合计3584.55元,并已发放至申请人周慧珠的银行账户内(户名:周慧珠,开户行:农业银行宜兴支行,开户账号:62×××11)。车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系行黄允新所有,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未实际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3、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到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允新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查明黄允新名下有一套坐落于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080268)一套,该房屋已被本院多次查封,本案已依法轮候查封该房屋,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4、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到被执行人黄允新的户籍地及所在村委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行踪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黄允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黄允新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6、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约谈申请人周慧珠,向其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5740.9元,执行到位标的3584.5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社区调查、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亚军审判员  朱叶君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