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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与沈阿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双旺饲料有限公司,沈阿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6号原告德清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梅林村。法定代表人陈新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红,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阿三,身份证号码330521195205311316,家住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勤俭村大坝里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阿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双旺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双旺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1936.5元,由原告德清双旺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