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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与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66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撤回对被告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9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629元,由原告许××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凯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