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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巍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为与被告浙江××机械有限与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为与被告浙江××机械有限,浙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巍商初字第38号原告: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金华市文苑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施家田。法定代表人:奚某某。原告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为与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核工业××工程勘察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核工业××工程勘察院起诉称,2008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东阳市巍山镇工业园区厂区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勘察费25500元在原告提交勘察报告后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勘察费,则要承担每日1‰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08年1月14日向被告提交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被告签收后,一直拖欠支付工程勘察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勘察费人民币25500元,违约金18513元(已算至2010年1月26日,此后按每日1‰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报告、勘察钻井费发票、公证书各一份,用以证明所诉的事实。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供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应认定有效。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支付所欠工程勘察费,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勘察费2550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核工业××工程勘察院工程勘察费人民币25500元,并支付从2008年1月15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文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