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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何江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104号罪犯何江,于四川省巴中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了(2008)甬鄞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受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