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某、陈某某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蒋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申请人蒋某要求宣告蒋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某称:蒋某某于1990年11月出走,经寻找无果,为此申请宣告蒋某某死亡。经查,蒋某某系申请人蒋某之父,1952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农民,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宝桥金村,于199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其妻金某某已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3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蒋某某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蒋某作为蒋某某的儿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蒋某某死亡。现蒋某某仍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