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磊与俞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磊;俞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69号原告:石磊,4198409071015),汉族,公司职员,住宁波市江东区兴宁巷12号2602室。被告:俞海波,0227198003173710),汉族,公司职员,住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梅溪村陈婆岙2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与被告俞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