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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62号原告:蔡某。被告:李某甲。原告蔡某为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才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6月1日,育子李某乙。婚后,由于被告经常赌博造成夫妻感情不合。现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与被告离婚;二、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百元。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6月1日,育子李某乙。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初夫妻感情较好,生育儿子李某乙。虽然双方发生矛盾,但是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 判 员 何才宁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