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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陕西科技技术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陕西科技技术学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鄢斌,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瑞,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志愿者。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西安市沙井村113号。法定代表人杨建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义财,男,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被告陕西科技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39号。法定代表人段长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明,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陕西科技技术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