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辖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嘉兴港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港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伟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港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威东。上诉人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嘉平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在原审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合法有据,案件应当移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关于产生争议向嘉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故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施工行为地在平湖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双方争议标的额也在原审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之内。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志乡审 判 员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