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24-1号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昌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东××村。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2596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诉讼费4416元,由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