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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02民特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仕伦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仕伦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02民特300号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银海元隆广场7栋1单元3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7303373C。法定代表人:冯志,经理。被申请人:张仕伦,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仕伦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980元,由本院退还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宇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