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宝坤、王保全等与姜淑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坤,王保全,王宝凤,王宝平,王宝荣,姜淑芝,刘凤娥,卓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389号原告王宝坤,居民。原告王保全,居民。原告王宝凤,居民。原告王宝平,居民。原告王宝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淑芝,居民。第三人刘凤娥,居民。第三人卓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坤等与被告姜淑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坤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荆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