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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宝坤、王保全等与姜淑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坤,王保全,王宝凤,王宝平,王宝荣,姜淑芝,刘凤娥,卓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389号原告王宝坤,居民。原告王保全,居民。原告王宝凤,居民。原告王宝平,居民。原告王宝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淑芝,居民。第三人刘凤娥,居民。第三人卓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坤等与被告姜淑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坤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荆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