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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朝霞与虞玲霞、蒋江平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霞,蒋江平,虞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68—3号申请执行人黄朝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蒋江平,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虞玲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7)松民一初字第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虞玲霞、蒋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虞玲霞、蒋江平将公共平台上相邻的墙壁上开设的门窗予以拆除,恢复原状。执行中,已将该墙壁上窗户封闭,但房门一直未拆除,且两被执行人一直外出不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虞玲霞、蒋江平共同座落在宿松县孚玉镇东方盛世XX幢在公共平台上相邻的墙壁上所开设的房门,不得擅自通行,否则,本院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