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执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朝霞与虞玲霞、蒋江平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霞,蒋江平,虞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68—3号申请执行人黄朝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蒋江平,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虞玲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7)松民一初字第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虞玲霞、蒋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虞玲霞、蒋江平将公共平台上相邻的墙壁上开设的门窗予以拆除,恢复原状。执行中,已将该墙壁上窗户封闭,但房门一直未拆除,且两被执行人一直外出不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虞玲霞、蒋江平共同座落在宿松县孚玉镇东方盛世XX幢在公共平台上相邻的墙壁上所开设的房门,不得擅自通行,否则,本院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